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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达成《贸易和数字经济声明》,首倡“G20人工智能原则”
2019-09-10 15:41:18 作者:赛博研究院 
关键词:G20 人工智能 数字经济 


6月8日,二十国集团(G20)在日本筑波市举行的部长级会议上表决通过一份“关于贸易和数字经济的G20部长声明”,该声明指出创新性的数字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机会,但与此同时,挑战也不断浮现。各国部长在考虑国家需求、优先事项和具体情况的基础上,讨论了如何充分利用数字技术、贸易和投资以及借助技术转型和全球化来推动实现可持续、创新型的全球社会,并提出了“G20人工智能原则”,原则包含两个部分,分别是“可信人工智能的负责任管理原则”和“实现可信人工智能的国家政策和国际合作的建议”。


本文摘译声明中的人工智能部分,供参考:


以人为本的人工智能


鉴于各利益相关方如政府、国际组织、学术界、民间社会和私营部门的努力,以及新兴技术对社会的深刻影响,G20致力于为以人为本的人工智能提供有利环境,促进创新和投资,并且特别关注数字创业、研究和开发,壮大该领域的创业公司,促进中小企业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这类企业使用人工智能成本高昂。


人工智能技术有助于促进包容性经济增长,为社会带来巨大利益,并对个体进行赋能。有责任地开发和使用人工智能可以推动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成为推动可持续和包容型的社会发展的动力,减少对更普遍性的社会价值的威胁风险。有责任地使用人工智能可以改善工作环境和生活质量,并为实现以人为本的未来社会创造潜力,为包括妇女、孩童以及弱势群体在内的每个人提供机会。


与此同时,我们也认识到AI与其他新兴技术一样,可能会为社会带来挑战,如劳动力市场转型,隐私、安全、道德问题,制造新的数字鸿沟、人工智能能力建设需求。为了培养公众对人工智能技术的信任和信心,并充分发挥人工智能的潜力,我们致力于以人为本的方法,该方法以经合组织关于人工智能的建议书“G20人工智能原则”指导。该原则包括“包容性增长、可持续发展和福祉”“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和公平”“透明度和可解释性”“健壮性和安全性”和“问责制”。该原则还为决策者提供了指导,以便最大限度地利用人工智能并分享其好处,同时尽量减少风险和问题,同时特别关注对发展中国家和弱势群体的包容和国际合作。


在追求以人为本的人工智能方面,G20成员认识到需要继续推动隐私和个人数据保护。G20还认识到需要促进AI能力建设和技能开发。我们将继续努力开展国际合作,并通过G20数字政策库和其他开放协作努力,在研发、政策制定和信息共享等领域与各相关论坛进行合作。


      G20支持可信人工智能的负责任管理原则,并密切关注建议的第二部分。

                                       

                                       G20人工智能原则

1 可信人工智能的负责任管理原则


1.1 包容性增长、可持续发展及人类福祉

利益相关方应积极推动可信人工智能的负责任管理,共寻人类和地球的美好未来,强化人类能力、激发创造力、包容和提携弱者,减少经济、社会、性别及一切不平等,保护自然环境,促进包容性增长及可持续发展并增进人类福祉。

      

1.2 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和公平

a)人工智能各参与方应在整个人工智能系统生命周期中,尊重法治、人权和民主价值的原则。原则包括自由与尊严;自治与隐私;数据保护与不歧视;平等、多样性、公平与社会正义;国际公认的劳工权利;

b)为此,人工智能各参与方应基于当前的技术水平与现实情况,采取恰当的机制与保障措施,如保留人类自主决定的能力。

     

1.3 透明度和可解释性

人工智能各参与方应对事关人工智能系统透明度的信息进行负责任地披露,信息应当是有意义、切合实际并符合当前的技术水平。

I 增进人们对人工智能系统的普遍认知;

II 使利益相关方认识到他们在和人工智能系统进行交互,工作场所也不例外;

III让受系统影响的人理解人工智能系统产生的结果;

IV对受到人工智能不利影响的那部分人,能够根据以简单易懂的信息呈现的(系统)因素,及(系统)进行预测、建议或决策的逻辑基础,对系统的结果提出质疑。

      

1.4 健壮性、信息安全性和物理安全性

a)人工智能系统在其整个生命周期中都应该具备健壮性、信息安全性和物理安全性,在正常使用与可预见的其他条件(错误使用或其他不利条件)下,功能运作皆可控,摒除不合理的物理安全风险;

b)为此,人工智能参与各方应确保(系统)的可追溯性,包括能够对人工智能系统生命周期中涉及到的所有数据集和决策相关过程的可追溯性,确保能够在切合实际和符合当前技术条件下,使人工智能系统运行结果可分析及响应质疑;

c)人工智能参与各方应根据其角色、实际情况和行为能力,在人工智能系统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保持系统风险管理方法的持续性,以应对人工智能系统带来的各类风险,包括隐私、信息安全、物理安全及偏见等;

      

1.5 问责制

人工智能各参与方应根据其角色、实际情况和当前技术水平,确保人工智能系统能正常运行,并尊重前述原则。


2 实现可信人工智能的国家政策和国际合作的建议

  2.1加强对AI研究和开发的投资

a)政府应当长期投资于研究、开发及跨学科活动,同时鼓励民间投资;促进可信AI领域的创新,如集中力量解决技术问题及与AI相关的社会、法律、伦理及政策问题;

b)政府还应当投资于重要的开放数据集,同时鼓励民间投资,并尊重隐私、加强数据保护;从而建立一个有利于AI研究和开发的环境,防止非开放数据集存在的偏见因素;切实提高数据集的互操作性,促进使用共同标准。 

     

2.2为AI搭建数字生态系统

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一个可信人工智能的数字生态系统。该生态系统至少应包括数字技术、基础设施和人工智能知识共享机制。为此,政府应当倡导数据信任机制,使数据能够安全、平等、合法及合乎伦理地共享。 

 

2.3为实现AI赋能塑造政策环境

a)政府应当建立政策环境,促使可信人工智能尽快从研发阶段过渡到部署和运营阶段。为此,政府应建立试点,提供可控环境,对人工智能系统进行测试、升级;

b)在适当情况下,政府应当审查和调整其现行的可信人工智能的创新及竞争政策规章框架和评估机制。 

      

2.4针对劳动市场转型提升工人能力

a)政府应当与利益相关方共同做好应对社会就业转型的准备。政府应当增强人们有效使用人工智能系统及与系统进行交互的能力,提供必要的技能培训;

b)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社会沟通,确保在部署AI的过程中,工人们都能实现顺利过渡。对工人进行全职业生涯的技能培训,为落后淘汰者提供保障性支持,向提供进入新劳动市场的机会;

c)政府应当与利益相关方共同倡导负责任地使用人工智能,加强工人的安全,提升职业质量,提高团队意识和生产效率,确保人们能够广泛、平等地享受到AI带来的益处。 

      

2.5可信人工智能的国际合作

a)各国政府(包括发展中国家)应当与利益相关方一起,积极合作,推进实施上述原则,推进负责任地部署和应用可信人工智能;

b)各国政府应当在OECD框架或其他全球、地区性框架下共同促进人工智能知识共享,推动建立跨国、跨部门、开放多元主体的方案,使各国都能获得长期的人工智能专业能力;

c)政府应当倡导为互操作及可信人工智能设立多元主体、各方一致的全球技术标准;

d)政府应鼓励建立一个评估各国人工智能研发、部署水平的指标体系;使用该指标体系,充分收集信息,度量各国实施上述可信人工智能原则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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