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9日,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报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情况的公告》,要求“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情况。”该要求是落地2024年1月1日生效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每年对其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网信部门报送合规审计情况。”
本文将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关于报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情况的公告》《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情况报送系统填报说明(第一版)》《网络安全实践指南——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要求》(TC260-PG-20255A)六项法律规范文件及实践指南要求进行解读。
Q1 为什么我国要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实行显著高于一般个人信息的保护标准?
根本原因在于未成年人在信息处理关系中的结构性弱势地位,以及个人信息对其人格形成和长期发展的高度影响性;在数字技术放大风险的背景下,仅依赖事后救济已不足以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因而有必要通过前置性、预防性的制度安排,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加以更严格限制。在制度层面,通过提高个人信息处理门槛,限制企业“是否可以处理、如何处理、处理到什么程度”。其中: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第31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2条、第37条。
Q2 哪些主体必须履行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并报送合规审计情况?
判断标准在于是否“实际处理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而不在于个人信息处理者是否“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
《条例》并未将义务限定在“未成年人专区”或“少儿产品”,而是采取结果导向:一旦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即应依法履行合规审计和报送义务。
依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6条、第37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第2条、第3条。
Q3 企业能否以“不知道用户是未成年人”为由免除责任?
不能。监管采用的是“合理识别与合理注意义务”标准,而非主观是否知情。
法律未明确要求企业实现100%的年龄识别准确率,但要求其:
长期默认所有用户为成年人、未设置任何识别或提示机制,可能会在审计和执法中被认定为未尽到法定义务。
依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31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要求》第6.13节。
Q4 为什么法律必须在未成年人内部区分“14周岁以下”和“14–18周岁”?
这是我国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中最核心、最具刚性的分界线。
该区分直接决定三项关键制度安排:
1. 法律属性不同
2. 合法性基础要求不同
3. 审计强度不同
在合规审计中通常体现为:
未能识别或区分14周岁以下用户,本身就可能被认定为制度性合规缺陷。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第31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附件《合规审计指引》第13条、第14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要求》第6.13节。
Q5 什么样的“监护人同意”才能在合规审计和报送中被认可?
审计关注的不是形式是否存在,而是“同意”是否真实、可核验、可追溯。
合规审计通常重点核查:
仅在隐私政策中笼统写明“监护人已同意”,在合规审计中通常不被认可。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4条、第31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要求》第6.1.1条、第6.13节。
Q6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处理中,“最小必要原则”如何被具体落实?
最小必要原则不是口头承诺,而是体现在字段设计、功能配置和默认状态中。
重点包括:
实践中,“默认最少 + 明确选择”被视为较为稳妥的合规设计。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32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要求》第6.13.3条。
Q7 算法推荐和自动化决策在未成年人场景下有哪些明确的合规红线?
法律对未成年人场景下的商业化、成瘾性算法使用设置了明确禁区。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明确规定:
这意味着企业在算法系统中,应当至少具备未成年人识别与差异化策略,并对行为数据、画像标签的使用保持高度克制。
依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24条。
Q8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和报送是否属于强制性义务?
是强制性义务。
制度要求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处理者:
未开展审计或未按要求报送,本身即构成合规风险。
依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37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关于报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情况的公告》。
Q9 在合规审计和报送中,监管部门重点核查哪些实质性内容?
监管关注的不是材料是否“写得全面”,而是制度是否真实运行、是否能够被验证。
重点包括:
1. 是否建立并实际运行未成年人识别和年龄分层机制;
2. 监护人同意与单独同意流程是否真实、可核验;
3. 是否存在过度收集或强制授权情形;
4. 是否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安全措施;
5. 是否保障未成年人及监护人的查阅、更正、删除等权利;
6. 是否建立持续的合规管理和改进机制。
依据:《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情况报送系统填报说明(第一版)》;《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要求》第6章、第6.13节。
Q10 为什么说报送材料本身也是一个重要的合规风险点?
报送材料具有监管承诺和证据属性,可能在后续监督检查或行政执法中被直接引用。
如果报送内容与实际运行情况不一致、无法提供审计证据支撑或前后矛盾或明显夸大,则可能在监督检查或行政执法中形成不利后果。因此,报送应坚持真实、克制、可证明的原则。
报送材料包括:
1. 年度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情况表(报送系统可下载模版);
2. 承诺书(报送系统可下载模版);
3.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报告(如有,可参考 TC260-PG-20255A《网络安全实践指南——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要求》附录C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报告模板进行编制);
4. 其他相关材料扫描件。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第16条、第18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要求》第4章;《关于报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情况的公告》;《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情况报送系统填报说明(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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