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产权制度是数据基础制度的基石。近期,国家数据局组织专家对数据产权制度进行了一系列解读,系统阐释了数据产权制度的内涵。本文基于该系列解读文章进行分析,整理数据产权领域公众关注的重点问题,帮助快速掌握基本概念、理解政策意图、定位用数场景,读懂国家数据产权制度的“新规则”与“新红利”。

一、数据产权的内容构成
为适应数据特征,国家推动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数据二十条”创设性提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产权制度:
二、数据产权的权益归属
三、重点场景
通过明确重点应用场景下的数据产权分置规则,厘清争议较为集中的数据权属关系,有利于减少权属争议、推动数据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自动化程序收集公开数据
对通过自动化程序合法收集的公开数据(“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不非法侵入他人网络、不干扰网络服务正常运行、不破坏有效技术措施、不损害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数据处理者享有持有权、使用权;若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创新开发形成了数据产品,在不实质性替代被收集方产品和服务的前提下,数据处理者有权对外提供该数据产品,即享有经营权。这对于依靠爬取互联网公开数据形成数据集等产品的专业数商,是为积极的市场利好信号。
(二)多源数据融合利用
多个数据处理者合作推进数据融合开发,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未约定融合后数据的产权配置或约定不明确的,则各方均享有持有权、使用权,在征得其他参与方同意的前提下享有经营权。
(三)衍生数据加工

(四)公共数据授权运营
在三权分置结构下,被授权公共数据的产权包括:数据持有权-政府保留原始数据控制权;数据加工权-运营机构进行数据治理、开发形成基础数据产品(衍生数据);数据经营权-运营机构进一步对外提供数据,以专业化力量推动数据流通利用,并享有衍生数据收益权。具体来看,实施机构保留公共数据原始数据的持有权,授权给运营机构进行融合、脱敏、去标识化等处理,形成模型、评分/核验接口、统计分析报告等基础数据产品。运营机构再以转让、许可使用、合作开发等方式,提供给开发主体进行再开发,并从中获取收益。这种“权利解耦”使授权运营各方在明确权责边界下实现价值共创。
四、数据产权登记实践
今年3月份,国家数据局局长刘烈宏在数字中国建设峰会释放重要信号:国家将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推动数据要素流通,破解安全、合规与效率的难题。多地在此方面也积累了相应实践,可作借鉴:
五、安全治理
最后,应将安全作为数据产权制度建设的底线和前提,在遵守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取得、流转、行使数据产权。相关政府部门一方面要推动法律层面确权的明确性,另一方面要构筑数据产权背后城市可信数据空间、区块链等技术可信保障体系,增强市场交易信心与安全感。同时,建立安全治理机制,明晰安全责任边界,严格落实数据安全管理要求,保护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在守牢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促进数据产权有序流转。
文章作者:赛博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卢虹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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